从现在起,—直困扰农民工“老有所养”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前天,笔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新出台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现在起,全市各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 招用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农民工(不分地域),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国家目前没有统一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我市决定,在国家出台统一规定之前,农民工暂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 8%。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其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为了解决农民工“在哪里参保都一样”问题,该办法还解决务工人员流动后“往哪转、怎么转”问题和退休后待遇兑现的问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以及回乡继续务农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选择转移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至外地社保或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因失业等原因暂时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有经济收入时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付清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参保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的余额发给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的余额部分发给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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