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无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从原来的6600元调整为7600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6年度月均工资收入确定。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无锡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说,按照无锡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市区200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7600元,比上一年度上涨了100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后,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不变,即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0%,企业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在8%-12%幅度内确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强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领取最低工资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5%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在13%-18%的幅度内为其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
据了解,早在2005年无锡就下发通知,要求从2005年1月起,每年的7月1日,各缴存单位直接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但是,有些单位却不按规定执行,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使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缴存单位应在9月底之前做好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自7月起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应在调整缴存基数后,作一次性补缴。对于不及时调整的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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