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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构筑农村贫困居民生活保障网
  2007-8-1 14:08:01   中国政府网   点击数:

  今天(7月31日)下午2时30分,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立国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构筑农村贫困居民生活保障网”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
    
    李立国在访谈中首先明确了我国由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保障和慈善事业相衔接所构成的。在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中,社会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管,当然,它们的职能还有就业促进、技能人才管理等方面。民政部是在社会保障体系构成要素中后面这几个职能的承担,民政部同时还要承担军队的优抚保障工作、行政区划、民间组织等专项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正是由于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所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才由各级民政部门来组织进行,只不过由于城乡情况不同,在适用的政策和标准上有区别。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可申请低保 对申请人要进行民主评议
 
    国务院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就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怎样来界定,就全国而言,主要是参照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底公布的农村贫困线,2005年是683元,2006年是693元,主要是依据贫困线指导地方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条件的,就可以申请低保,经过收入调查、核查和审批,享受农村低保。 
    
  关于家庭财产问题,国务院《通知》在收入调查和核查当中有这个因素,就是要调查和核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但是我们在衡量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时,对于家庭财产没有数额的规定,为什么没做数额规定呢?主要是因为农村贫困居民都是因病、因残、因丧失劳动力和生存环境恶劣等原因致贫的。这些人不仅解决生活来源的能力很差,创造财富的能力更匮乏。所以他们的财产状况如何,如果以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做依据,财产的拥有情况确实可以忽略不计了。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农村低保制度的完善,将来也会把财产的拥有水平、调查核查工作再具体化。

  农民的经营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收入来源也是复杂多样的,有隐性收入,也有显性收入;有比较稳定的收入,也有临时收入。这是从农村居民群体状况而言的。但是对处于生活困难状态的贫困居民而言,他们的实际生活状态,常年生活状态,邻里群众非常了解。所以除了要按照构成收入的条件和要素来进行收入调查核实,国务院的《通知》中吸收地方的成功经验,也明确提出要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低保的农村居民进行民主评议。这是由平时了解情况的同村居民、邻居来作估价和评定,有利于把农村居民比较复杂的收入情况置于群众的公认和共识中,使我们审批农村低保对象的依据更充分、更符合实际。同时,这种方法也构成了审定农村低保对象的一个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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