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将启用新基数。
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是计算参保人员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金额的依据。我市规定,每年6月10日前,参保单位和需要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个人参保缴费人员须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按申报确认后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其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后,缴费年度内不得更改。
参保单位职工新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缴费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10%确定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本人申报的缴费工资确定新基数,对于本人没有申报的,按照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对于企业或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如果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加大对各参保单位的稽核工作力度,对有意少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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