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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2007-5-16 17:09:21   中国经济网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高营口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确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推动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深度开展,辽宁省营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营口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2007年4月1日起,对营口市执行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相应调整。

  营口市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为:女职工从怀孕至生育期间,所发生的合理生育医疗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实行限额补助。正常生育医疗补助费由800元调整为1200元;难产生育医疗补助费由1100元调整为1700元;剖腹产生育医疗补助费由1900元调整为2400元;妊娠合并症医疗补助费由2800元调整为3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助费由200元调整为500元。同时,男职工护理假也有相应的调整,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男方护理假由原规定的7日调整为15日。

  另外,还调整了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遇标准,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流产的,由原规定“怀孕4个月以内,产假15至30日”,调为怀孕三个月以内产假14日,由原规定“怀孕4个月以上,产假42日”,调为怀孕三个月以上产假30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医疗费由100元调整为260元;满三个月未满五个月引产的医疗费由400元调整为500元;满五个月未满七个月引产的医疗费由600元调整为800元;满七个月以上引产的医疗费由800元调整为1000元。

  此次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提高,不仅使参保企业职工享受到优惠待遇,还可以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推动营口市生育保险扩面工作向深度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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