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根据山东省政府统一批准,烟台市将开始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开发区、蓬莱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上调至每人每月333元;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上调至每人每月295元。这是日前从烟台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得到的消息。
据烟台市劳动部门人士介绍,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据悉,按照省政府1999年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人员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而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随着今年2月《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出台,失业保险金标准一律按高于当地低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各地市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承受能力因素适时调整。
在2007年之前,烟台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共有每月277.5元、255元、232.5元三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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