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宁波市实行养老保险新制度。七项改革内容事关参保人员利益。若有问题,可拨12333咨询。
改革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变化
从2006年5月1日起,宁波市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新办法,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本人退休年龄密切相关,由国家统一规定;同时,计发办法对“中人”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也做了一定的调整。
新办法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相应也高。
改革二:新老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
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按国家和省规定设立了5年过渡期(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过渡期间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原则进行计发,即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宁波市实际情况和省规定公布。过渡期后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改革三:调整并做实个人账户
从2006年5月1日起,全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按国家和省要求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并按照“老中新分开”的原则分步做实个人账户:即以2006年5月1日为界,在此之前已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已参保尚未退休人员,之前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的逐步做实;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
个人账户做实后,各级财政将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对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统筹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改革四:五类人员不能享受最低养老金
从2006年5月1日起,按省要求,5类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中断缴费未补足人员、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人员。宁波市从平衡改革前后养老待遇考虑,同时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对中断缴费未补足人员、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计算后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最低养老金水平的,按2006年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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