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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全面启动工伤保险政策
  2007-3-6 13:55:01   信息时报   点击数:

  记者5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多年以来一直困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问题,目前已经得到解决。该局转发了由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转发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政策,该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于近期全面启动。

  按工资总额的0.5%执行

  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出台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除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外,其余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已参加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而解决了这部分职工的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标准等问题,更好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

  退休金低由工伤保险补足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在享受伤残津贴方面将按两类途径进行处理。其中退出工作岗位,且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还可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事业单位退休有关手续,如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其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发放。

  而发生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但与原单位保留工作关系的,享受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参照上面款项规定处理。如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工作人员支付费用。

  据统计,截至去年已有超过6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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