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从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精神,我市对伤残津贴、供养家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伤残津贴是指按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的工伤待遇。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家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家属。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增加196元,二级增加186元,三级增加175元,四级增加164元,五级增加153元,六级增加131元。
供养家属抚恤金:供养家属为配偶的增加87元,如为孤寡老人,增加109元;供养家属为其他亲属的,增加65元,如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87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0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65元。
根据要求,此次待遇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伤残津贴、供养家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此外,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伤残津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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