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第三轮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实施,福建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138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由原来的44元调整为78元,个人账户负担由原来的36元调整为60元。
近日,福建正式确定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省级医保第三轮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商保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商保费用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代缴。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法定投保人,统一为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投保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省级医保理赔范围为5.3万至20.3万
2007年度省级医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3万元,按有关规定,今年福建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额为15万元,具体包括门诊特殊病种及住院医保费用(不含目录外费用及须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比例的医保费用),两者的医保费用合并计算。因此,在符合省医保目录的条件下,福建省医疗保险的理赔范围为5.3万元~20.3万元。
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商保公司按90%进行赔付,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10%。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连续参保满2年或满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才能享受统筹基金5.3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而不满6个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不满2年的为2万元,其差额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不予认可。
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在暂停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同时,亦暂停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停保期限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待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4月底前还可办理上一轮商保理赔
省医保管理中心副主任郑庆华告诉记者,由于第二轮商保的承保公司是平安保险福建分公司,已病故且个人账户已办理注销的参保人员,如果在结算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商保理赔阶段的,其个人账户应缴纳的保费为60元,由其亲属于4月底前前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缴交手续,省医保中心5楼将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郑庆华提醒,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来办理保费缴交手续的,视同放弃参加大额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权利。
新增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全年标准缴纳,其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起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起算时间同步。调出本统筹区的参保人员所缴纳的保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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