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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市医保住院费结算标准变动
  2007-3-21 14:05:28   马鞍山日报   点击数:

  马鞍山市2007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标准有变动,经调节,精神病住院结算在现行结算标准的基础上上调15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调节系数上调0.1。

  据了解,由于目前精神病治疗药品大多数比较昂贵,导致精神病治疗费用明显上升。此外,精神病患者同时并发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大病并发症现象近年也呈增多趋势。为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诊治和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经测算,对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标准在现行结算标准的基础上上调15元。即:连续住院180天以内统筹基金支付65元/天,180天以后统筹基金支付55元/天。年终决算节余分成,超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007年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调节系数由原0.5提高到0.6,人均次住院费用净增310元。调整后的马鞍山市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调节系数为:三级综合医院1.2,二级综合医疗1.0,其他二级及专科医疗机构0.9,一级及以下医院0.6。按预计住院总人次和分布权数及调节系数,平均人次住院费用结算标准为3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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