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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保新规:缩小自费比例
  2007-3-2 15:04:13   沈阳日报  点击数:

  “肝移植”被纳入医保,手术费个人自付15%

  3月1日,沈阳市开始执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此目录对于医保患者哪些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可以报销,哪些不能报销,进行了新的调整。

  “排除法”改为“准入法”

  据了解,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前医疗技术发展和我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实际,经过咨询临床医学专家和征求各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意见后进行调整的。和过去相比,新版诊疗目录更加宽泛,缩小了自费比例和自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就医带来了更多的实惠,使患病人群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此目录与以往执行的标准最大的区别是由原来的排除法改为准入法。凡使用列入此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使用未列入此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服务不予支付;以不列入此目录的手术和治疗为主要手段或目的的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根据《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此目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项目(甲类)、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乙类)、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丙类),并在“类别”栏中标注。此目录中的“甲类”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各市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在5%—10%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对于“乙类”部分加收费用的项目,按照加收后的总价格计算个人自付金额。

  “肝移植”被纳入医保

  据介绍,新版此目录将“肝移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目录项目(乙类)中。沈阳市的“肝移植”医保患者应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进行肝脏(肝脏、肾脏联合)移植,其医疗费用除器官源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外,移植手术费个人自付15%,余额部分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据了解,目前沈阳市肝移植医疗费用结算暂按定点医院人均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执行,待研究制定单病种结算标准后,按单病种结算标准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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