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日前联合发文,自2006年7月1日,对该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就高不就低
2003年12月31日以前,2004年及2005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分别按合肥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2003年度及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5年度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5年度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调整后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劳社字【2004】74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列入调整范围,其待遇调整按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护理费、抚恤金均调整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2005年度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费待遇率。
另外,2003年12月31日以前,2004年及2005年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分别按合肥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2003年度及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作相应调整。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供养3人及以上的,增加后抚恤金待遇合计高于2005年度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月平均工资计发。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合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5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劳社字[2004]74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费用来源确定渠道
据了解,参加工伤保险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已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的工残人员的护理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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