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沈阳将对转制企业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退休军队师职转业干部、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复转军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据介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应由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转制后,在进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时,要将医疗补助费用预留10年。费用预留标准按照全市上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平均自付费用,结合医疗费用年均递增率、发病率等因素,现确定为人均3400元/年。
企业退休复转军人10年医疗补助预留费用,由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收缴。企业在进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时,须填写《企业退休复转军人缴纳医疗补助费用明细表》,到其参保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进行应缴核定,打印缴费通知书。企业按照缴费通知书上注明的金额,将预留费用一次性划入指定的市财政专户。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医疗补助费用,由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发放。每年1月30日前,企业退休复转军人持上年度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医药费收据到参保区、县(市)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填写《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医疗费用补助审批表》。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处对应补助费用进行“应拨核定”,最后由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向各银行划款,由银行将此项费用划拨到退休复转军人的养老金存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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