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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全民医保4月实施
  2007-3-16 16:41:18   东南快报   点击数:

  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被纳入医疗保险制度,4月6日开始登记申报   

  下月6日起,厦门市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开始登记申报。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办理登记申报并缴纳2007年1月至6月的医疗保险费,就可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钦辉称,随着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纳入医疗保险制度,厦门在医保制度及政策层面上都已实现全民医保;此外,未成年人医保还将范围延伸至外来务工人员在厦就读子女,“在时间、范围、力度、广度及便利上,厦门的医保模式都遥遥领先。”

  参保范围——囊括五类人群

  去年12月,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据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厦门城镇老年居民、低保人员、残疾人员、未成年人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工子女都被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其中,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自愿参保,而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则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未成年人医保还把厦门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也纳入保障体系。外来务工人员夫妻双方只要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其子女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也必须参保并可享受政府同样的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类人员:一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三是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也主要是三类人员: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含新生儿);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三是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其中,在本市大专或本科或培训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可以参保;其他学校如幼儿园、中专、技校、职校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不属参保范围;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参保或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却不可同时参保。)

  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半年缴79元

  针对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来源,厦门市对参保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予以补助,而个人只要缴纳0.7%。即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每月1881元计算,个人半年只要缴79元,而政府补助203.15元。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厦门的城镇居民,只要满5年,政府也开始给予同样的补助(户籍满5年是指该个人户籍迁入厦门,截至参保当年度6月30日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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