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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昨日正式启动
  2007-12-5 12:17:29   三秦都市报  点击数:

  12月4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面启动。

  ■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保。

  ■西安市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确定从现在起至2009年分三个阶段在城六区、郊三区、四县逐步启动。

  ■参保人员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医疗费用不在支付范围。

  ■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就医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从今天起,西安市所有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以及城镇非从业居民等都将可以参加医疗保险。该保险将用于支付参保人住院、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但是,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昨日,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启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宣告西安市四大保障体系框架已经构成。据悉,这一惠民政策到2009年将覆盖全市,将有180万西安市居民在治病时从中受益。

  农民工子女也可参保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具有本城市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符合参保条件六个月内可办理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整体参保的办法。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属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登记,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今后按年度连续缴费(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新生儿、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即时参保缴费。

  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二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学龄前儿童提供母子或父子同底照片)以及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以医保部门核发的参保证件为准);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还需分别提供《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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