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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企业为民工工伤“买单” 违者不发生产许可
  2007-12-4 11:25:44   燕赵晚报  点击数:

  日前,保定市有关部门出台规定,要求建筑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参保单位为临时聘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如果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将无法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这种模式破解了临时受聘农民工出现工伤事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难题。

  以项目为临时聘用农民工参保

  从保定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建筑施工企业是工伤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建筑业不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率较高,而且农民工的流动性比较大。因此,建筑企业往往会因为开工建设一个新项目而临时招聘一些农民工,但是一些施工单位却不愿意为这些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农民工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为此,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保定市建设部门日前出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但可以按照原来的以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还可以建设项目为参保单位为包括临时聘用的农民工在内的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据悉,这项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市注册、但在保定市生产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在其列。

  不参加工伤保险不发生产许可证

  根据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参保期限以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为参保期限;若工期需要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30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拨付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时,同时查验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缴费凭证。对未按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必须向建设部门申报所有职工(包括临时使用的农民工)名册备案。

  农民工可举报不法用人单位

  参加项目建设的职工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在建筑工程项目工地上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在30日内为上述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残疾补偿、工亡抚恤待遇等。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核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施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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