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相关规定,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进行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1-4级工伤人员每月伤残津贴不得低于1160元。
此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07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调整标准为:1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70元,2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90元,4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按照规定,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 每月不得低于591元
天津市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进行调整。凡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8年1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51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实际金额配偶低于591元/月、其他供养亲属低于443元/月的,分别调整到591元/月、443元/月。
自2009年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以配偶和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基数,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确定当年抚恤金调整金额,逐年予以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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