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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失业人员在指定医院治疗 可享受住院补助
  2007-12-3 11:39:33   太原晚报  点击数:

  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批准,在指定的医院治疗可享受相应的住院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医院治疗,其住院医药费(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超过千元以上的部分,凭医药费凭证、处方清单可给予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本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比如,太原市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取430元的失业保险金,如符合规定,最多可领取1万余元的住院补助。目前,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有5.6万人。

  今后,我省将采取有效措施,把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同时,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将依法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对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自行组织就业以及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异地就业的,经审核后凭有效证件,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失业人员本人自愿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将把其档案及时移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移交后不得中断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改组改制中分流出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将全部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将及时接受符合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待遇时间的长短。

  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如果失业人员不超过缴费总人数的15%、且不拖欠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均可申领转岗培训补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费,失业人员未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4%的,单位可申领在岗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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