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获悉,针对现行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城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保的现状,浙江省政府决定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根据浙江省政府审议通过的修改决定(草案)规定,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要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等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将按照新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根据现行条例,参保对象和范围为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修改后的新政策扩大了参保单位,即由现行条例规定的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与此事项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扩大了参保职工范围,既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据统计约有1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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