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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级管理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2007-12-21 16:48:40   哈尔滨日报  点击数: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对在哈市区内养老保险省级管理的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调整幅度最高的每人每月增加516元,最低月增加271元。调整后养老金将于春节前发放到位。

  据了解,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文件,对在哈市区内省直接管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作出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中,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增加基本养老金。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人员,离休时无职务的,按离休时执行的标准工资确定离休补贴。离休时虽有职务,但按所任职务享受的离休补贴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按原无职务人员工资额享受离休补贴标准的,也可按上述标准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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