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对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及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做出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的补助费标准,其计发基数明确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是指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不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津补贴。根据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费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20个月标准计发(此前已按原标准发放了的根据新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此外,从今年6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标准调整为:(一)老红军的遗属,每人每月570元。(二)其他离休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410元。(三)离休人员遗属系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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