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陕西省将执行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新标准,全省"四个类区"均调高了45元。这是记者昨日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获悉到的。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陕西省对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据了解,这是近年来我省第四次调整失业保险待遇。
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为:一类区450元/人/月,二类区420元/人/月,三类区390元/人/月,四类区360元/人/月;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360元/人/月,二类区336元/人/月,三类区312元/人/月,四类区288元/人/月。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一类区27元/人/月,二类区25.20元/人/月,三类区23.40元/人/月,四类区21.60元/人/月。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的失业人员住院补助费、女性生育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随之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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