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各市将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退休(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人员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据介绍,南京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退休(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人员在今年10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由原来的4000元、4000元、1300元分别调整为5000元、5000元、1500元。(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孙副处长介绍,南京待遇调整后,参保职工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家属可领取到5000元丧葬费,直系亲属还能领取5000元一次性抚恤费。另外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放,即1500元x20%,一个月领300元;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放,即1500元x30%,一个月领450元;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放,即1500元X40%,一个月领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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