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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提高企业工伤人员待遇
  2007-12-13 14:45:33   乌海市政府信息网  点击数:

  从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工伤职工待遇偏低的现状,乌海市依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开始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据初步估算,全市将有近千名工伤职工受益。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各盟市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精神,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制定出台了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办法,开始对全市企业工伤职工的待遇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此次待遇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预计将有近千名工伤职工享受到此次待遇调整。 

  根据此次调整办法,调整按两个时间段进行。对于2003年12月31日前的工伤人员,一级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月增加189元,三级每月增加178元,四级每月增加167元,五级每月增加155元,六级每月增加133元。对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伤残人员,一级每月增加150元,二级每月增加142元,三级每月增加134元,四级每月增加125元,五级每月增加117元,六级每月增加100元。同时,对于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7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60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455元。 

  另外,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20元。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仍执行养老保险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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