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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年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2007-11-8 10:28:01   晶报   点击数:

  7类情形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6成企业保费将有变化

  明年1月1日起,《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记者昨天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办法》实施后,全市约有6成企业的工伤保险费将发生变化,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等7类情形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监局四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办法》将于明年1月起正式实施。市社保局副局长黄贵权告诉记者,工伤浮动费率的主要内容是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黄贵权说,按照公平原则,7类情形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按照《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属于《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中一类行业的,如银行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等工伤事故少的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二、三类行业如体育、食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等行业,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其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属二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上浮第一、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1.5%;下浮第一、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0.5%;属三类行业的,若上浮一、二档则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8%、2.25%,下浮第一、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0.75%。

  黄贵权告诉记者,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已达765.81万人,其中劳务工690万人。若按照《办法》的规定,全市13万家企业中有6成企业明年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将发生变化,而制定此《办法》也旨在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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