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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2月起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2007-11-30 9:48:37   大连日报  点击数:

  记者从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将按照新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据了解,调整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市内四区及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比原标准增加105元;北三市为每人每月350元,增加85元;开发区、保税区为每人每月455元,增加105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为每人每月480元,北三市为每人每月400元,开发区、保税区为每人每月52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20元、100元、120元。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元。

  通过此次调整,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平均提高109.7元,增幅33.1%,目前在全省最高。

  同时,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缴费失业后月生活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220元、185元、245元,调整为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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