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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个体户也可享职工医保
  2007-11-21 15:13:21   海峡都市报  点击数:

  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将继续扩大覆盖面。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街居企业职工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已正式下发,12月1日起,福州街居企业职工、街道(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含集体)、社区居委会成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从业人员,除了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据了解,街居企业职工、街道(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含集体)、社区居委会成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由用人单位按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福州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社区居委会成员以街道为单位参保。此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按照《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通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和单位缴费),由单位或职工负担。

  街居企业职工、街道(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含集体)、社区居委会成员在2007年12月1日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若缴费年限不足25年,不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20元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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