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月底前,山东省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将完成一次调整。其中青岛市工伤全残人员的月人均增加额为120元至135元。
此次调整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6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2007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明确的标准增加。其中青岛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一级伤残为135元;二级伤残为130元;三级伤残为125元;四级伤残为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6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执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此次调整待遇将于本月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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