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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工伤保险“弹性”征缴
  2007-10-31 15:09:58   燕赵都市报  点击数:

  日前,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该市自即日起将对参加工伤保险的二、三类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实行有条件的上浮或下调。

  该《通知》规定,凡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工伤事故,从下一年度起,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缴纳工伤保险费;连续5年未发生工伤事故,从下一年度起,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缴纳工伤保险费;下调工伤保险费比例后,若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从发生工伤事故的下一年度起恢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用人单位本年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纳工伤保险费10%以上的;在本年度内累计发生两人因工死亡事故的;在本年度累计发生两起1—4级工伤残(含职业病)事故的,有上述情形之一,从下一年度起连续三年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本年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纳工伤保险费20%以上的;在本年度内累计发生三人以上因工死亡事故的;在本年度累计发生三起1—4级因工伤残(含职业病)事故的,有上述情形之一,从下一年度起连续三年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上浮工伤保险费率期间内,未超过上述比例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以及没有发生因工死亡或1—4级伤残的,从第四年起,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称,工伤保险“弹性”收缴,即根据发生事故频率等安全生产状况来定,工伤事故发生得越多,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就越高。实行浮动费率制,主要是有效利用费率调整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控制和减少伤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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