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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非从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7-10-31 15:08:46   中国广播网   点击数:

  厦门市首次将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纳入医保体系,并且扩大和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覆盖范围、医疗待遇,进一步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未成年人、农村居民个人交50元 政府补190元

  从明年7月1日起,未成年人、农村居民总的医保筹资额度每人每年统一提高到24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未成年人从50元、农民从70元统一提高到190元;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统一规定为50元,低保、残疾人员的保费全部由政府“买单”。政府每年新增约1.5亿元资金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

  本市非从业人员首次纳入 农民工子女条件放宽

  在劳动年龄内(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未参加任何社会医保的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含农村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且财政按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此外,农民工子女参加未成年人医保的条件也有所放宽。与厦门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保的农民工,其子女要参保,现在要求必须在本市中小学就读,而从明年7月起全开放,将扩大到所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看病即报销 农村居民门诊费也报销

  从明年7月起,取消未成年人门诊医疗费起付线,即未成年人一看门诊就可报销医疗费。城镇职工门诊起付标准降低1%,农村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同时进一步缩小外来员工与本市职工在门诊医疗待遇上的差距,外来工在门诊就医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钦辉表示,通过以上措施,总体上可减轻参保人员约1亿元的医疗费用负担。

  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大医保”体系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钦辉介绍说,从明年7月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从平安保险公司移交至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和经办,一个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大医保”体系即将形成。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不仅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纳入报销范围,而且住院医疗待遇将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完全一致。条件成熟时,还将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全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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