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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民工省内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可异地接续
  2007-10-30 11:29:04   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点击数:

  10月26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首次对我省500多万、占参保职工近一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进行制度性安排。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日前就上述《办法》中的一些要点作了解读。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参保,也可在就业地参保

  《实施办法》提出,“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由本人选择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解读:我省是一个在全国较早将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省份。在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初期,各地从便于核查和管理的需要出发,大多数都要求参保人应具有本地户籍。随着就业渠道的拓宽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近年来异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数逐年增加,如果这些异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参保者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得到及时接续,有可能会造成一人存在多个社保关系的问题,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增加了异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新政畅通了参保和转移接续的渠道。

  
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不退

  《实施办法》明确,“参保农民工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

  解读:每到年底,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总是聚集大量前来办理退保的农民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没有制度规范的情况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跨地区正常转移接续,不能真正解决这些农民工老有所养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同时规定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及时续保,以切实解决这些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

 
 省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实施情况流动登记和定期通报

  《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全省参保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流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接续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解读:考虑到过去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加大转入地养老金支付负担的实际情况,我省明确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既要转移关系,也要转移个人账户。为了保证灵活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兼顾有关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大量转入带来基金收支平衡矛盾的关切,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实施流动登记和定期通报,既可以监督各地工作的落实情况,也可以对因跨地区转移接续造成基金支付负担明显加重的统筹地区,采取多种措施给予帮助,从而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受益该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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