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54万城镇非从业人员可自愿参保。
54万城镇人口没有享受医保
据了解,咸阳市目前已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40万人,基本解决了城镇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目前,全市还有54万城镇人口,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没有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医保。试点工作从2007年10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启动,2007年底覆盖面达到10%%,2008年覆盖面达到60%%,力争2009年实现全覆盖。《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不设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6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设3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并全额补缴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
哪些人可以参加医保
根据《办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医保:咸阳辖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具有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具有咸阳市城镇户籍,在咸阳市辖区内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定居的少年儿童;不属咸阳市城镇户籍,父母在咸阳市辖区内就业,且有一方参加了咸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随父母在咸阳市辖区内生活、上学,18周岁以下的农民工子女;转为咸阳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户籍新转入咸阳市的城镇居民,可按自然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每年只需缴160元
据介绍,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将大幅度补贴参保人员。
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40元。
上述人员中,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困难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00元。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即同时具备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三个条件)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0-18周岁)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40元。
上述人员中,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50元。
学生参保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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