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意见指出,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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