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金数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工资拖欠投诉,储备金数额加倍。31日,山东青岛市建管局发出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山东青岛市范围内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
据山东青岛市建管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拿到工资,并且减少不良企业日后产生新的拖欠行为,该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青岛市范围内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业企业(曾经产生过拖欠投诉甚至被媒体曝光的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
通知要求,对因违法分包、用工不规范或因垫资施工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扣分外,建筑业企业还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储备金”账户,并于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民工工资储备金”专门用于企业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储备金数额为:首次拖欠工资总额的两倍,但最低不少于10万元。同一企业在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工资拖欠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储备金数额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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