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李先生:我在某外企工作,工资待遇很不错,但苛刻的规章制度让人无法忍受。公司老板行事方式专制,经常出台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如“迟到一次罚500,上班时聊天罚100”等等,上个月我便被罚了近1000元。想去找老板理论,又怕失去工作,我该怎么办才好呢?
本期解答:纬思劳动维权网律师 鲁俊峰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用人单位规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的依据,但必须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合法并向劳动者公示。单位以无效的规章制度为依据随意地扣罚员工工资明显是违法行为。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社保福利、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者还可依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存在无效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单位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htm/2007-8-15/538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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