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IT业知名企业。近日,该公司要求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并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据悉,已有7000多名员工办理了相关手续。
知情人士表示,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未来用人制度带来的挑战。即将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自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一直存在争议。正式颁布的第十四条规定了几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造成了许多企业的担忧,劳动者在满足本企业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就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被限制,是否又回到了铁饭碗时代?华为事件正是这种担忧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鼓励合同期限长期化,但并不等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只要出现了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仅仅只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可以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
华为事件只是一个特例,并不一定会有很大的示范效应。原因在于,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说服员工接受先辞职再竞争上岗的做法,毕竟主动权在员工。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华为这类高科技企业的员工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弱势群体,企业为他们支付了高昂的社会保险和培训等用工成本后,员工的人力资本得到了极大的增值,担心解除劳动关系的反而是企业。
但华为事件毕竟是尴尬的发人深思的,企业用钱似乎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的严格规定,毕竟将来解除这些终身员工的成本会是现在的许多倍。
从事劳动法律工作多年的纬思劳动网主任鲁俊峰律师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华为这种做法终究会是自作聪明自食其果,这些辞职的员工一旦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企业将面对不利后果。原因是辞职员工并没有真正离职,不过是企业与员工达成了一致用钱将工龄一笔勾销而已。要知道,法律规定的是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约定是不能对抗法定的,毕竟员工还在岗位工作是事实,社会保险和工资都没有停,这些都说明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员工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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