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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寻常的电话咨询
  2007-1-16 6:45:33   纬思劳动维权网  点击数:

  忙碌的一天又将过去,习惯性地回想这忙碌的一天我又收获了一些什么,突然想到了那个让我倍感重任在肩的电话……

  和往常一样,咨询电话再次响起。但与往常不同的是,电话那头的咨询者自报家门:“我是浙江XX县法院执行庭的庭长……”直觉告诉我,这一次的讨论将会不同寻常。

  庭长告诉我,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有纬思劳动维权网这样一个劳动法专业网站,通过几次登陆浏览,发觉纬思网提供的劳动法资讯比较专业及时,且回复的各类咨询涉及广泛,故而在最近的工作中遇到棘手案件的时候,想到了致电咨询。

  通过庭长的介绍,我了解到了详细的案情:一老汉60多岁,在当地某单位工作多年。因为是农民工,所以没有参加任何社保。06年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苦于单位不支付其待遇而诉至法院。该单位的代理律师认为:该老汉年龄超过60岁,不属于劳动者范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理应驳回诉讼请求。接着,庭长道出了困惑所在:该单位代理律师的观点有其一定的道理,国家地方对此的确未明文规定,而只有未成年人在非法用工时遭受伤害的,需由单位依法赔偿。但若驳回老汉的诉讼请求,又有违公平原则,且会助长企业雇佣60多岁以上员工的歪风邪气。对案件的处理陷于两难的境地。

  就此案情,我与庭长展开了细致的讨论。我从工作实践出发,讲述了湖北省劳动仲裁委的一些相关案例的处理办法,即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伤者伤残程度作出等级鉴定,在比照工伤保险条例某级别的待遇裁决用人单位作出赔偿。经过讨论,庭长亦认为不失为明智之举。

  这位浙江XX县法院庭长虚心接受建议,认真办理案件,乃至匡扶正义的举动都让我由衷钦佩。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亲眼目睹部分劳动者的悲惨遭遇;也深切地感受到了自己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上的重大责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的第一点就是:民主法治。而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将难以实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也要时刻以帮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构建良好的用工关系为己任,做一个优秀的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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