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已近岁末年关,各类与薪酬有关的劳动纠纷亦频繁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我在此提醒劳动者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剔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在未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每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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