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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电力公司员工跳槽 公司索赔450万工资
  2007-8-30 15:53:22   长江商报  点击数:

  武汉某电力公司员工袁某欲跳槽到上海一企业工作,原单位按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袁某索赔违约金。合同约定,袁某违约后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即450万元。

  为谋求更高的收入,武汉某电力公司员工袁某跳槽到上海一企业工作。原单位武汉某电力公司按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袁某索赔450万元违约金。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裁决袁某赔偿原单位60万元,该员工不服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判决员工赔偿原单位6.3万元。日前,袁某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合同约定员工如违约将赔30年工资;据了解,袁某大学毕业后,就到武汉某电力公司上班,从事技术检测工作。2002年4月26日,袁某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8年。合同约定,袁某与公司签订《保守脱硫技术秘密协议规定》,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年内袁某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否则认定为违约,应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即450万元,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袁某称,他经人介绍看中了“新东家”上海某公司,收入可观,袁某2004年7月15日向公司辞职,到上海后也从事与脱硫有关的技术。武汉某电力公司得知后,认为袁某违反了公司的合同约定,要求袁某回武汉或者离开上海某公司,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袁某并没在意。

  2005年4月19日,该电力公司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袁某被裁决应该赔偿违约金,但仲裁委认为450万元的赔偿过高,裁决赔偿60万元。袁某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一审

  袁某只是技术员判赔3000元

  在法庭上,电力公司认为,公司和袁某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8年,袁某在公司只干了两年,合同未满就擅自离职,并未征得公司的同意,并且辞职后还从事同样的工作,违反了公司技术保密的规定,导致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了损失。此外,合同还约定,袁某违约后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即450万元,公司索赔450万元是有依据的。袁某认为,他承认自己单方面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对于公司索赔450万元违约金的数额提出异议。袁某称,违约后要承担年收入的30倍赔偿,公司提出的450万元索赔缺乏依据,也超过了他自己实际承受能力,赔偿数额过高。

  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一审认为,袁某在上海某公司工作时间短暂,不到两个月,同时,法院根据袁某在上海公司的职务,认为袁某实际上只是一个技术员,并未掌握到公司的技术秘密,故判赔3000元。

  二审

  因提前6年离职判赔6.3万元

  判决后,武汉某电力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要求赔偿450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8年的期限,违约金标准是员工每提前一年离职,交纳一个月薪酬的违约金,袁某每月收入1.05万元,提前6年离职,判决共计赔偿公司6.3万元。此次判决后,袁某亦不服,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目前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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