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福州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站长、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翁齐斌说,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更长的时效期间是新法的亮点之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客观条件限制,许多劳动者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翁齐斌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并非绝对。在一定条件下,超出一年仍然可以申请仲裁,这类情形包括:
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之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在这些情形下,一年时效期间发生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一年期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记者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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