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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新规定 人事争议仲裁须请员工代表
  2007-9-4 13:21:12   新京报  点击数:

  三部门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将于10月起实施。

  近日,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规定明确提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等。

  《规定》一共6章38条,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组织机构、管辖、人事争议调解、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基本程序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及裁决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

  和1997年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明确提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规定》明确了仲裁的受理范围。主要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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