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强调仲裁效率,体现民生关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二是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三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草案总结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这部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往往存在一些困难。草案规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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