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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相关规定
  2007-9-18 20:21:47   宁波日报      点击数:

  近日,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力争在年内建立起由法律援助机构牵头,由劳动监察、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机构参与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掌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形势、新动态,研究解决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将农民工维权作为重点,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畅通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维权渠道。

  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及未缴社会保险费等明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时,应提醒、帮助当事人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及时受理、查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立案或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生活困难、急需治疗的工伤职工、病休职工以及特困家庭等弱势群体,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快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意见》还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劳动部门与劳动仲裁机构进一步强化便民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放宽受理(立案)条件,畅通法律援助的渠道。(陈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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