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时效中止、中断制度不完备。《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只有三种特殊情况中止计算:一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二是当事人选择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是其他正当理由(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的请示待批、工伤认定等几种情形)。这种严格的中止、中断条件影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自主协商机制,加剧了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升级。
第三,仲裁和诉讼对时效效力认定不统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时效的效力是消灭“仲裁申请权”。即对经过立案审查认定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的是“不予受理”方式;而在诉讼程序中,仲裁时效的效力是消灭“胜诉权”。即对经过审理认定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人民法院采取的是“驳回起诉”方式。正是由于仲裁和诉讼规定的不统一,两者性质的差异,使得不少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程序的实质审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原因三: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
数据:案件较多的广东、上海,仲裁程序的案均处理时间在40日至50日左右;诉讼一审的案均时间,广东为110多日,上海为90多日;诉讼二审的时间,上海为60多日。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需经“一裁二审”程序,周期过长,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调查和统计表明,周期长的案件主要是少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还因工伤争议案件等一些特殊案件,一个案件往往经过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司法审判等各环节,需要反复数次仲裁和审判,非常繁锁,处理周期拉得很长,个别案件甚至长达19年,致使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严重影响。
另外,造成处理周期长也有人为因素,有些当事人滥用一裁两审的程序。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欠薪等责任恶意拖延,一裁二审打下去,而劳动者则拖延不起,维权成本畸高。
原因四:仲裁与诉讼依据不统一影响仲裁效率
数据:从我国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率看,大体维持在仲裁受理案件总数的20%左右,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率不超过一审受理案件的30%。如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率不到20%,上诉率不到10%;上海市起诉率不到10%,上诉率不到30%;济南市的起诉率约为33%。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结果的不一致率看,上海市近年来维持在20%至30%的幅度,济南市在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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