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原因引发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之变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自1987年恢复以来已历时二十年。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项实施二十年的制度重大变革?专家分析,主要原因有四:
原因一:劳动调解未能发挥有效作用
数据: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3年9月,全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153113个,与2002年相比减少了11824个,下降7.2%;组建率为11.2%,与1997年相比下降了56%。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曾是我国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最多的机构。近年来,虽然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但企业内的调解反而弱化了。
这其中主要原因是:大量新建企业没有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些已建企业也因为调解委员的下岗、退休,没有及时调整和补充,队伍萎缩,影响调解组织发挥作用。
据分析,从总体上看,劳动争议调解职能正在弱化,调解结案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据统计,劳动法实施以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案件只有24.4万件。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劳动纠纷25.8万件,其中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6.5万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率低于20%。
这种状况不仅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着重调解原则,还严重地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整体功能的发挥,加大了司法成本,导致了矛盾的集聚,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近年来,有的地方加强了劳动调解工作,努力将大部分矛盾解决在基层,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浙江省宁波市至2003年底,143个乡镇和街道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从2002年到2004年6月,全市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调处劳动争议11228件,为职工挽回各类经济损失12267万元。但是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缺乏规范性,其进一步发展需要得到立法上的肯定。
原因二:时效过短影响当事人权益保护
数据:沈阳市1994年、1998年、2001年和2003年不予受理案件分别为35件、146件、853件和1221件,逐年增加。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中,超申诉时效的达1055件,占86%。
目前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首先,申请劳动仲裁时效过短。《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个月,劳动法将其缩短为60日。缩短时效的目的是为了更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60日的超短时效让当事人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近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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