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有望从十方面作出修改。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草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作出新规定,草案在基本维持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规定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多渠道调解
草案增加了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目前我国基层化解劳动争议的途径和力量有限。按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即协商和企业内调解。草案增加了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能力,设专章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其中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劳动调解: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调解组织。”
仲裁委不受理时可直接起诉
草案疏通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制度设计上的怪圈导致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对此,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草案还规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
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现在劳动仲裁机构省、市、县三级都有。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提高仲裁机构的效能,草案在整合现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区、县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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