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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初审 三立法亮点引关注
  2007-8-29 16:37:55   人民日报   点击数: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

  立法亮点三 申请时效60天变6个月 

     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拟实行“一裁终局”

     “近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说。

     数据显示,沈阳市1994年、1998年、2001年和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分别为35件、146件、853件和1221件,逐年递增。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中,其中因超申诉时效的多达1055件,比例高达86%。

  1993年施行的《企业争议处理条例》曾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个月,但后来出台的劳动法将时效缩短为60天。由于克扣工资、被迫超长时间加班、严重工伤等引发的劳动纠纷,很多劳动者往往无法在60天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导致无法进入仲裁程序,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信春鹰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适当延长了时效,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草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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