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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初审 三立法亮点引关注
  2007-8-29 16:37:55   人民日报   点击数:

     周期过长一方面是因为工伤争议等特殊案件,往往经过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司法审判等多个环节,需反复数次仲裁和审判,非常繁琐,个别案件甚至长达19年,致使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此外,有些当事人滥用一裁两审的程序,如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欠薪等责任恶意拖延,一裁二审打下去,而劳动者则拖延不起,维权成本奇高。

     有意见建议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参考民商事纠纷处理程序,或裁或审由当事人选择,但信春鹰在作草案说明时称,首先,“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比较平和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合同法确定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发生,也有责任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所以草案保留了劳动争议纠纷现有的处理程序。但对部分涉及经济诉求的纠纷,规定一裁终局,不再经诉讼,以此保证利益受损劳动者可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立法亮点二 劳动者不再“告状无门”

  劳动者不再"状告无门"

     根据现行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个制度设计上的怪圈一直饱受批评。很多法学家和律师表示,在劳资冲突和纠纷中,由于仲裁部门偏向于处于强势的资本,往往会作出不利于普通劳动者的裁决。在人情关系、权钱交易,甚至在“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环境”的旗号下,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

     被提请审议的草案将让劳动者不再状告无门。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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