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第一代劳工律师周立太从1996年5月1日开始至2005年离开深圳时止,总共代理劳工维权案件4698起,其中近1000件涉及工伤赔偿。他作了一个统计,从工伤性质确定,到提起仲裁,最后进入诉讼,平均需耗时近3年。
“这极大地增加了外来工的维权成本。”周立太认为,高昂的成本导致外来工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很多老板则故意通过走司法程序来消耗外来工,逼迫他们私了。
一些专家和律师将之归罪为仲裁这个前置程序,他们建议,劳动纠纷当事人应该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程序,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
信春鹰今天表示,经反复研究,现行的劳动争议程序程序经过了20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所接受,不易轻易否定。现有的“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整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尽管草案保留了仲裁这一必经的前置程序,但为了提高调整和仲裁效率,草案对调整、仲裁的期限作了更为刚性的规定。
草案规定:“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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